1、目前绝大多数的判决书上所注明的日期都不是所谓的宣判日期,因为现在的人民法院案多人少,并且是实行员额法官制,是送达时才进行宣判的,只能是认定送达的日期为宣判的日期。
2、宣判的群体和判决书上的日期,不一定要一样的判决书上的日期是已经经过合议庭合议之后,写完判决书签发的日期,而宣判的日期要在判决书打印好之后才能进行宣判。
3、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规定: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,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,签名或者盖章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。
4、等几天后,二审收到上诉状,次日再转寄回一审,一来一去又要耽误十天左右。所以执行局不肯担这个风险,他要原承办法官签字确认没上诉。如果你是等一段时间去申请执行,就不会有这种要求。
5、律师的解释虽然没错,但不全面,才导致当事人的提问。当事人把关键的几个字省略了。请看清,判决书上写的是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,而不是自判决之日起。